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时间(房地产管理法具体内容)

一、房地产管理法什么时候颁布的

1、法律分析: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5、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6、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7、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二、建国以来与房地产有关的所有法规及颁布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年8月29日颁布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年4月4日颁布

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1年1月18日颁布

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002年3月5日颁布

7.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1999年4月28日颁布

8.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7日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年12月26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颁布

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颁布

1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0日颁布

1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颁布

15.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1983年6月4日颁布

1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5日颁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1995年9月23日颁布

18.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1983年8月8日颁布

1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1983年8月8日颁布

20.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6月29日颁布

2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1年4月18日颁布

2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28日颁布

23.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1999年4月22日颁布

25.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1991年7月8日颁布

26.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997年5月9日颁布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1996年7月1日颁布

30.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1996年1月5日颁布

31.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32.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2001年8月29日颁布

33.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2000年1月21日颁布

3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5日颁布

3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1998年12月7日颁布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颁布

38.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39.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1998年5月12日颁布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1989年11月21日颁布

4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3年1月3日颁布

4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4日颁布

43.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1990年5月19日颁布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颁布

4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003年1月3日颁布

46.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2003年1月21日颁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修正)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2、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3、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4、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6、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7、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8、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9、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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