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罗伯特议事规则,罗伯特辩论三原则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罗伯特议事规则十三条
法律分析:1、第一条:会议主持人,专门负责宣布开会制度,分配发言权,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但主持人在主持期间不得发表意见,也不能总结别人的发言。
2、第二条: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个明确的动议:“动议,动议,就是行动的建议!”,动议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的行动建议。
3、第三条: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优先发言,但要得到主持人的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要起立,别人发言时,不能打断。
4、第四条: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避免不同意见者之间面对面发言。
5、第五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两分钟。对同一动议发言每人不得超过两次,或者大家现场规定。
6、第六条: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可以打断跑题发言。
7、第七条:主持人打断违规发言的人,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8、第八条:主持人应尽可能的让意见相反的双方得到轮流发言的机会,以保持平衡。
9、第九条:发言人应首先表明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10、第十条: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11、第十一条:只有主持人才可以提请表决。只能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想再发言,才能提请表决。如果主持人有表决权,应该最后表决,防止爆粗腿。
12、第十二条:主持人应先请赞成方举手,再请反对方举手。但不要请弃权方举手。
13、第十三条:当赞成方多于反对方,动议通过。平局等于没通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十六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在代表小组或者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它方式。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具体规则
1689年英国议会出现了一本手册叫做《议会》(Lex Parliamentaria),罗列了三十五部当时的议学著,已经开始呈现我们今天的很多原则和规则的端倪。比如:
同时只能有一个议题:一旦一个提议被提出来以后,它就是当前唯一可以讨论的议题,必须先把它解决了,或者经表决同意把它先搁置了,然后才能提下一个提议。
意见相左的双方应轮流得到发言权:辩论的时候有人请求发言,主席应该先问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观点,如果其观点与上一位发言人相反,那么他有优先权(比如有若干人同时要求发言)。
主席必须请反方表决:必须进行正、反两方分别的表决,缺一不可。不可以正方表决后,发现已经达到表决额度的要求,就认为没有必要再请反对方表决。
反对人身攻击:必须制止脱离议题本身的人身攻击。禁止辱骂或讥讽的语言。
辩论必须围绕当前待决议题:如果发言人的言论显得与议题无关,而且其他与会成员已表现出了对此的反感(如嘘声),发言人的发言应该得到制止。
拆分议题:如果一个待决议题可以被分成若干小的议题,而且与会成员倾向于就其中小的问题分别讨论,可以提议将议题拆分。例如,将一个选举两个骑士的议题拆分成两个议题分别表决。
改变一个既成决议比通过一个新决议需要更大的努力。这是为了避免由于类似出席人数的变化这样的因素所可能导致的组织决策的不稳定。
在一届会议期间,一旦会议对某一议题做出了决定,同一个议题,或者本质上的同一个议题,不能再次讨论,除非发生了特殊情况。
如果对某个议题做了暂时性的处理(disposed of),并没有形成最终决定,那么不可以引入任何一旦通过就会干扰到会议再对原议题讨论时的立场的提议,无论新提议对原提议有正面还是负面的影响。平衡: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意见占多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使那些没有出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做到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正是几百年来,人们对这种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换来了议事规则今天的发展。
对领袖权力的制约:集体的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袖,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袖,但是同时,集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使自己仍旧能够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避免领袖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
多数原则:多数人的意志将成为总体的意志。
辩论原则:所有决定必须是在经过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
集体的意志自由:在最大程度上保护集体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和平衡集体成员的权利,然后,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事。动议:
动议即是“行动的建议”,先想怎么做,再决定做不做。附议
只要有一个人附议则该议题就进入议程,从而达到保护少数人声音的目的。陈述议题
先解决当下最紧要的议题,避免“然后”之类的事情。辩论
四大铁律:
a.文明表达:禁止人身攻击,质疑动机,扣帽子,贴标签。
b.一时一件:不跑题。
c.限时限次:不超时,禁止一言堂,比如设定每人只能发言n次,每次m分钟。
d.发言完整:不得打断别人的正常发言。
面向主持人规则:参与者之间不能直接辩论,只能对主持人发言。表决
为保持与会者发言的自由性,领导最好最后表态。在做表决时,如果议题是针对人,建议投票时使用无记名方式;如果是针对事,建议举手表决。
过半数的定义:
赞成数/(赞成数+反对数)> 0.5(不考虑弃权数和缺席数,假如计入分母则表达了反对)宣布结果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罗伯特毕业于美国西点军校,最后升任工兵准将。罗伯特根据美国草根社团的合作实践,以及英国四百多年的议会程序,编纂成《议事规则》,于1876年问世,后称《罗伯特议事规则》。
法律依据:《罗伯特议事规则》
第一条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第二条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主持人若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第三条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四条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五条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六条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七条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
第八条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第九条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十条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十一条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多数裁决原则: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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