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工业污水排放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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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什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还为了控制水污染,保护地面水及地下水水质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而制定的标准。那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哪些呢?

一、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二、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三、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四、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相对应的规定。

五、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六、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七、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以上就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简单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

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如下:

一级排放标准:总氮(N)≤ 15 mg/L、氨氮(NH3-N)≤ 5 mg/L、总磷(P)≤ 0.5 mg/L、化学需氧量(COD)≤ 60 mg/L、生化需氧量(BOD5)≤ 20 mg/L、酸碱度(pH)在 6~9范围内、悬浮物(SS)≤ 10 mg/L、油类≤ 5 mg/L。

二级排放标准:总氮(N)≤ 20 mg/L、氨氮(NH3-N)≤ 10 mg/L、总磷(P)≤ 0.5 mg/L、化学需氧量(COD)≤ 100 mg/L、生化需氧量(BOD5)≤ 30 mg/L、酸碱度(pH)在 6~9范围内、悬浮物(SS)≤ 20 mg/L、油类≤ 10 mg/L。

三级排放标准:总氮(N)≤ 25 mg/L、氨氮(NH3-N)≤ 15 mg/L、总磷(P)≤ 0.5 mg/L、化学需氧量(COD)≤ 150 mg/L、生化需氧量(BOD5)≤ 40 mg/L、酸碱度(pH)在 6~9范围内、悬浮物(SS)≤ 30 mg/L、油类≤ 15 mg/L。

设置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的意义

1、保护水体生态系统: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和污染物,如果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水体中,将严重破坏水体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通过设置排放标准,可以限制有害物质的含量,减少对水体生态环境的影响。

2、保护水资源安全:水是人类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污水排放会导致水资源的污染和浪费。设立污水排放标准可以促使污水经过适当的处理,确保排放到水体或重复利用的水质符合一定要求,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维护公共健康:污水中含有细菌、病毒、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如果直接排放或以未经处理的形式被接触和利用,可能对人类健康产生严重影响。设定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减少人类接触到污染物的风险,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

综合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指的是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具体可以分成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此标准是依照受纳水体的水质的要求,同时结合环境的特点和社会、技术及经济的条件,对水污染物或者是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或者限值,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已经违反法规的依据。

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处理技术还在发展阶段,因此,国家对城市污水的针对性不强。相当一部分标准值偏宽,而个别指标在技术经济上达标又有一定难度。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而言,重金属、微污染有机物、石油类、动植物油、LAS等指标标准值偏宽;而总磷偏严,常规二级处理和强化二级处理工艺难以达到0.5 mg/L和1 mg/L的现行综合标准。

标准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另外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法律依据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综合污水排放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4.1.1排入GB3838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排入GB 3838中、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类水域和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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