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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论述正当程序的原则及其意义
正当程序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同样源于它从根本上承载了现代行政程序的基本价值追求——程序正义,
是确保程序正义在行政权力的运行中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
所谓行政法上之正当程序原则或简称"行政正当原则",
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根据前述行政程序正当性的三项最低要求——程序中立性、程序参与性和程序公开性,
行政正当原则可具体导出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三项基本内容。
1、避免偏私原则
2、行政参与原则
3、行政公开原则
首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人类法治实践的历程表明,程序是对权力进行控制的最佳工具。一套组织严密,设计合理,充分体现各方面“声音”的程序设计,无疑是使行政权力得以正确行使,相对人权利得以合法保障的最有效措施。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使命正在于此。它要求行政主体不偏不倚;它给予当事人要求进行听证,参与权力行使的机会;规定了行政主体的表明身份,告知理由,说明依据等公开义务,从而使保证了行政权力得以公正、公平、公开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保证了实体公正的实现。
其次,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在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基础上,作为程序的参与人可以依据正当法律程序性条款直接享有和行使程序性权利,如被告知理由,要求进行听证等,这可以规制国家权力的正当运行,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具体体现,从而保障人权的有效实现,防止国家权力可能给人权造成的不法侵害。
再者,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民主的本质就是由人民当家作主,凡属于人民自己的事,由人民做主。在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要求下,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都必须让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广泛地参与,这无疑是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
行政法程序正当原则法条
行政法程序正当原则是我国行政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主要涉及行政机关的程序性义务、行政决定的程序保障、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和追究等方面。具体内容包括规范程序、公示公告、听证、意见征询等。
行政法程序正当原则是我国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一个基本法律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规范程序。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并且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公示公告。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行为前,应当事先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告,以便于有关当事人知悉和发表意见、提出异议。第三,听证。对那些行政决定可能对其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涉及到公众利益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质证,并且应当在听证结束后作出相应的裁决。最后,意见征询。行政机关在制定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征求公众意见,并加以考虑。
如何追究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责任?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如未经公示、公告、听证等),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同时,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也应当对违法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程序正当原则是保障行政管理活动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基础之一。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公示公告,听证质证,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确保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行政机关采取行政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本着公正、公开、公平、合法的原则进行。
程序正当的具体要求包括哪些
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有哪些
在行政法律规范中,程序性规范占据着极大比例,因此程序正当也是法律上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程序正当的具体内容也可以被分解为几个方面:
1.信息公开,又称情报公开,指的是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在公开之列。
2.参与原则: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权利;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时,须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3.回避原则:行政公务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时,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包括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有利害关系公务员要注意回避等。
程序正当原则是什么
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中心含义是指:“任何其权益受到判决影响的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获得听审的权利。”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Nature Justice),光大于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到了20世纪,包括世界多数国家纷纷进行行政程序立法,通过立法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