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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3修订)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2、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3、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企业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轨道交通企业执法人员应当取得执法身份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4、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5、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服务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第五条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第六条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资金、运营和综合开发收益等情况的监督。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本市相应的城乡规划。
6、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包括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以及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7、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并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8、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9、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
10、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听取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第九条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作出审批。第十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11、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12、本市鼓励对新建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实施综合开发的,开发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第十二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在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及其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按照建设程序报批。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第十三条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轨道交通车站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第十四条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3、轨道交通企业在组织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根据国家、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配置安全可靠的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完善的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便捷。第十五条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载客试运行。
14、轨道交通工程投入试运营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营。
15、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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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至2021年6月,上海地铁在建线路共有9条,分别是2号线西延伸段、13号线西延伸段、14号线、17号线西延伸段、18号线一期北段、18号线二期、崇明线一期。
机场联络线和嘉闵线,在建里程共223千米。根据规划,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2030年线网总长度约1642公里,其中地铁线1055公里,市域铁路587公里。
截止至2021年6月,上海地铁运营线路共19条(含磁浮线),共设车站460座(含磁浮线2座),运营里程共772千米(含磁浮线29千米),统计数据均不含金山铁路。
截止至2019年6月,上海地铁最高日客运量为2019年3月8日的1329.4万人次。2020年,上海地铁日均客运量774.51万人次,总客运量达到28.34亿人次。
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与公交总队有什么区别
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与公交总队是上海市公安局下属的两个部门,分别负责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交通的管理和治安维护工作。虽然这两个部门都属于上海市公安局,但是它们的职责、任务和工作内容略有不同。本篇文章将探讨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与公交总队的区别。
1.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
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成立于2006年,前身是上海市公安局地铁警局。分局主要负责处理上海市轨道交通系统中所涉及的治安、秩序、消防、安全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工作。
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共分为五个处室:办公室、综合管理处、安全管理处、便民服务处和口岸管理处。
上海公交总队成立于1980年,是上海市公安局下属的公交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上海市公共汽车交通系统中所涉及的治安、秩序、消防、安全各方面的工作。
上海公交总队共分为六个大队:综合大队、地铁大队、公交大队、巡逻大队、便民服务大队和技术保障大队。
1.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
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的主要任务是维护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治安和秩序,并负责处理相关治安案件、处理突发事件,并为前线警务提供技术支持。
(1)执法管理:制定和实施轨道交通系统的警务安全保卫和其他管理规定,并制定和实施有关的管理和管理措施;
(2)警卫保卫:负责轨道交通站点和车站的安全保卫和警卫;
(3)便民服务:提供有关咨询、指导、协助和服务等业务,并为乘客提供律师和心理咨询服务等;
(4)突发事件处理:负责处理轨道交通系统中的各类突发事件,及时处置应急事件并维护公众安全。
上海公交总队的职责是负责处理上海市公交系统中的治安维持、安保、和综合管理工作。除此之外,公交总队还承担一些特殊任务,例如维护交通安全、加强国家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1)公安治安:负责处理上海市公交系统中的治安案件,有效维护公共安全;
(2)交通安全:负责规范、监督和管理上海市公交车辆,提高公交安全水平;
(3)突发事件处理:负责处理上海市公交系统中各类突发事件,及时处置应急事件并维护公众安全。
1.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
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除了负责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治安和秩序之外,还有其他工作。
(1)视频监控:分局使用高科技手段,即视频监控系统,对轨道交通系统进行全天候的监控,确保乘客的安全和安全;
(2)人脸识别:分局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加强对犯罪分子的监控,及时应对各种公众安全事件;
(3)警犬防暴:分局配备大量警犬,并通过训练,将其训练成专业的警犬防暴队伍,在处理火灾、爆炸、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上海公交总队以维护上海市公共汽车交通的秩序、安全、规范为主要工作内容。
(1)客流疏导:总队通过对公交车站和车辆的管理和调度,最大限度地确保公交系统的正常运营和乘客的出行安全;
(2)安全检查:总队组织常规和特别的安全检查,对公交车站和车辆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和规范;
(3)应急处理:总队必须及时对公交系统中的各种突发事件进行应对和处置,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安全。
总的来说,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与公交总队虽然是上海市公安局下属的两个部门,但是它们的工作内容和职责、任务略有不同。简单地说,前者主要负责上海市轨道交通系统中的安全、治安和秩序,后者主要负责公共汽车交通系统中的治安和秩序。但是,这两个部门的作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公众安全、捍卫国家权威,同时提供更好的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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